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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海恩議員發言】條例不應涵蓋所有法律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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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我在上次的《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已就政府禁止法律執業者作為出資第三者向當局表達我的意見。仔細研究了政府的回應後,我在昨天的會議上繼續向有關當局提出意見。
我同意政府所說律師應專注於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但重點是當事人。若法律執業者並沒有為當事人提供意見,不是以律師身份處理有關案件,按理說,他不應該被禁止為仲裁提供第三者資助。另外,修訂條例將適用於所有法律服務提供者,我認為此定義過闊,是否表示法例應適用於所有律師行職員,包括師爺和書記?
對此,有關官員表示,當局考慮可能會出現同一個出資第三者在較長時間為同一個法律服務提供者的不同案件提供服務,構成千絲萬縷的情況,容易構成很大的漏洞。
另外,我亦希望有關當局能重新檢視律師按條件收費及按判決收費的問題,現時討論還是根據十年前法改會發表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在討論新法例時還參照這些建議可能已不合時宜。政府官員認為,此事爭議較大,希望在不涉及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收費模式的情況下,先推行第三者資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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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海恩 立法會(新界東)議員 香港執業大律師 一般及家事認可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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